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万达**淮安分公司与被告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连万达**淮安分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万达**淮安分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大连万达**淮安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万达**淮安分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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