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孙**、无锡**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孙**与被申请人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申请人孙**称:无**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所作的(2015)锡仲裁字第391号裁决为枉法裁决。理由是:1、该裁决对商品房买卖的“交付”理解为办理了房产证即为实际交付是对法律的歪曲。法律规定对商品房买卖的交付以交付使用为要件,表现为“交钥匙”、双方检验等,办理房产证不等于占有、使用权利的移交。涉案房产的钥匙一直由被申请人及其委托的物业公司掌握,被申请人未完成交付义务;2、申请人不存在逾期不办理交接的情形。本案中合同格式条款约定的交付时间是2012年12月31日,但合同订立的时间为2013年2月3日,因此交付时间处于不确定状态,既然是现房销售,被申请人有义务在申请人付清房款时办理交房手续或及时通知申请人办理交接手续,但被申请人在2015年3月28日才向申请人发出入住通知,并未以其他形式通知,故申请人收到入住通知即应视为交接房产通知。申请人自2013年4月起有权要求被申请人交付房屋,但至2015年3月28日申请人收到入住通知书要求交房时,物业公司要求申请人支付从2013年4月1日至交付使用前的物业管理费。3、2014年9月前,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同意擅自使用涉案房产,被申请人显然应对逾期交房承担责任,涉案房产在2014年9月前被使用产生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答辩情况

被申**大公司辩称:(2015)锡仲裁字第391号裁决符合仲裁法的规定,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并不属于可以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

所谓枉法裁决,应当是仲裁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案件事实和违反法律规定作出裁决的行为,其构成应包括主观和客观两方面的要件,即仲裁员在主观上要具有枉法的故意,在客观上要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二者缺一不可。首先,孙**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仲裁员存在法律规定的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其次,孙**认为“交付”应理解为交钥匙及其在2015年3月28日收到入住通知才为交付房产通知、中**司未经其同意擅自使用涉案房产,应承担相应责任等主张,均属于实体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亦非法律规定的可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故本院对此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孙**请求撤销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391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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