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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甲与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甲诉被告张*乙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现有两张身份证且两张身份证的有效期限均为2013年至2033年,身份信息分别为:刘*,女,1980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张*乙,女,1980年10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对原告上述陈述予以认可。原告张*甲不能确定诉讼对象的身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甲提起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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