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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与钮**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与被告钮**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薛**未交足诉讼费,经本院催收后不提出缓交申请,也未补交,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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