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李**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海浦东**司信用卡中心与李**信用卡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7日作出(2014)鼓商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李**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上海浦**有限公司信用卡欠款26637.07元(截止2013年12月7日止,其中本金16896.38、利息6632.61元、滞纳金3108.08元),并支付自2013年1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时止的利息、滞纳金(按上述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因被执行人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8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李**的财产进行了司法查询,发现李**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7100元及利息。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产,本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608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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