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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被告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诉被告李**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于2014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音**管理协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元,由原告中**体管理协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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