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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知民初字第0009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人苏**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在苏州市乃至全国范围内提起了大规模的诉讼,其诉讼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且各地法院对该类案件的判决不尽一致,可见该类案件案情亦较为复杂。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5)虎知民初字第00097-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至苏州**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答辩称,本案属于一般的侵害电视音乐作品复制权与放映权纠纷案件,上诉人所述的案情复杂及社会影响不存在,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常见的侵害作品复制权与放映权纠纷案件,虎**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管辖权于法有据。上诉人称本案案情复杂且有重大的社会影响应移交苏州**民法院审理,然其并未就此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其上诉理由及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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