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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音**管理协会与苏州市**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有限公司(以下称蓝色沸点公司)与被上诉人**体管理协会(以下称音集协)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5)虎知民初字第000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上诉**点公司上诉称,音集协在苏州市范围内,甚至全国范围内都提起了大规模的诉讼,已经对整个行业造成了重大社会影响,又鉴于此类案件各地区判决不一致,说明此类案件案情复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至苏州**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音集协答辩称,本案涉及标的较小,类似案例较多,不属于案情复杂、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苏州**民法院审理。请求维持原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之诉,被控侵权行为地在苏州市虎丘区,一审法院据此对案件有管辖权;本案不属于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蓝色沸点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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