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限公司与被告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限公司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南京**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免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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