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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己与田*戊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田**、田*乙因与被上诉人田*丙、田*丁、田*戊、田*己、田*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4)浦*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田**、田*乙于2015年11月10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田**、田*乙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田**、田*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田**、田*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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