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朗**限公司与被告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打算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朗**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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