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刘**、刘**、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丁**与被执行人刘**、刘**、魏**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江苏省**民法院作出的(2015)宁*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注销位于江宁**竹山路151号3幢2单元501室房屋的抵押登记,并协助申请执行人丁**将上述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的名下;被执行人刘**、刘**、魏**返还申请执行人丁**垫付的诉讼费10850元。因被执行人刘**、刘**、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丁**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刘**、刘**、魏**进行了财产调查,冻结被执行人刘**在建设银行竹山路的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刘**名下涉案房产,未能调查到被执行人刘**、刘**、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魏**交付本院5000元。因被执行人刘**未注销涉案房产上的抵押登记,故本院暂无法将涉案房产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名下。申请执行人丁**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刘**、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魏**向本院提交江苏**民法院(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裁定本案由江苏**民法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2015)苏审三民申字第1082号民事裁定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因被执行人刘**未注销涉案房产上的抵押登记,故本院暂无法将涉案房产强制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丁**名下。申请执行人丁**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刘**、刘**、魏**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江苏**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5)宁*终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上述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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