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限公司诉被告周*、许**、康**金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安徽和县新华村**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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