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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诉被告安徽**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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