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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上海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仙诉被告上海京**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仙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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