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和县远**有限公司与徐**、温*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远**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温*、刘**、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县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和县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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