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县远**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温*、刘**、宋**侵权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合法的处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和县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原告和县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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