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石永香等与杜**、杜*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划拨被执行人杜**、杜**行存款202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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