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苗**、石永香等与杜**、杜*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2015)和民一初字第01013号民事裁定书,现因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杜**、杜**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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