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扬**限公司诉被告建**团和县香**限公司、被告和县香泉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扬**限公司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扬**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扬**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50元,减半收取10725元,由原告江**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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