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交通银**无锡分行与无锡**限公司、肖**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交**司无锡分行(以下简称交**分行)与被执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诚公司)、肖**、陈**、无锡昊**限公司(以下简称昊**司)、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吴**、肖**、肖**、吴**、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作出的(2013)惠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如诚公司、肖**、陈**、昊**司、国**司、吴**、肖**、肖**、吴**、林*未自觉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分行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0元、利息393357.49元、律师费72346元、案件受理费32477.3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等。

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如**司、肖**、陈**、昊**司、国**司、吴**、肖**、肖**、吴**、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如**司、肖**、陈**、昊**司、国**司、吴**、肖**、肖**、吴**、林*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如**司、肖**、陈**、昊**司、国**司、吴**、肖**、肖**、吴**、林*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省分行、工商**省分行、邮政**苏省分行、农业**省分行、建设**省分行、江**行、南**行、交通**省分行、工商银行无锡分行、建设**分行、中国**分行、交**分行、江**行无锡分行、无锡**银行、周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邮政储蓄银行周宁县支行等金融机构查询如**司、肖**、陈**、昊**司、国**司、吴**、肖**、肖**、吴**、林*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在上述银行均无存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至无**管局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肖**名下有坐落于无锡市XXXX(初始登记,房屋代码XXXX)的房产,已被本院他案查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3年3月1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国**司有坐落于无锡市XXXX(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国工商**锡城中支行)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院他案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其他被执行人在无锡市均无房产登记。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上海**易中心查询吴**、肖**、肖**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吴**有坐落于上海市XXXX(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中信**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支行、李**)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肖**、肖**有坐落于上海市XXXX(共有人为肖**、肖**,已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为无锡市南**款有限公司)的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本院至宁**管局、周**地产交易管理所查询肖**、陈**、吴**、肖**、肖**、吴**、林*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未查得有房产登记。

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车管所查询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昊**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的车辆,国**司名下有车牌号为苏B、苏B、苏B、苏B的车辆,上述车辆均已被其他案件查封,且均下落不明;其他被执行人在无锡市均无车辆登记。本院至宁德市车管所查询肖**、陈**、吴**、肖**、肖**、吴**、林*名下车辆登记情况,未查得有车辆登记。

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国土**人如**司、昊**司、国**司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国**司名下有土地权证号为XXXX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已被本院他案查封,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3年1月30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国**司名下另有土地权证号为XXXX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他案办理了查封手续;如**司、昊**司名下均无土地登记。

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惠山**行人如**司、昊**司、国**司的工商登记。经查,吴**、林*在国**司分别有股权8000万元、1400万元,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3年7月1日办理了冻结手续;国**司在昊**司有股权2994.8万元,本院他案办理了限制股东变更手续;如**司、昊**司未查得有对外投资。此外,在诉讼过程中,根据交**分行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至上海**工商局查得吴**在上海赤**限公司名下所有股权,并于2013年3月29日办理了轮候冻结手续。

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上述财产暂无法处理,本案被执行人如**司、肖**、陈**、昊**司、国**司、吴**、肖**、肖**、吴**、林*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交行无锡分行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3)惠商初字第013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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