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人国联**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南京华**有限公司、钱**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国**司要求执行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77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无**委员会(2015)锡仲裁字第77号裁决予以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