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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军与肖**、江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因与被上诉人蒋**、原审被告江苏**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商初字第00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410元,而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941元。后上诉人肖**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肖**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人肖**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1元,本院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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