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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灌云**输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魏**因与被上诉人灌云县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灌云交通局)抚恤金给付一案,不服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2015)海行初字第0013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魏**的委托代理人高能、被上诉人灌云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魏**诉称,其丈夫张*原系灌云县公路管理站生产组长,1942年参加革命工作,1983年1月离休,2011年去世。灌云交通局应当按照**政部、**社部、**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向其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等,但灌云交通局不作为严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灌云交通局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并判令灌云交通局支付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费、房屋补贴、生活困难补助金。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魏**配偶张*生前系江苏**路管理站工作人员,其与该站之间属于内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不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故魏**以灌云交通局不发给抚恤金等费用为由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不予处理。综上,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三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魏**的起诉。

上诉人魏**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本案不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系认定错误,本案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不存在不予受理的情况。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灌云交通局答辩称,死者张**灌云县公路管理站离休职工,不是被上诉人单位职工,且灌云县公路管理站已向死者近亲属支付了抚恤金、丧葬费、房屋补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补助金共计146160元,其中上诉人魏**领取了83316.28元,另灌云县公路管理站每月向魏**支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1100元,灌云县公路管理站已足额支付了上诉人所有费用。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原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裁定驳回魏**的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处理结果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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