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灌南支行诉被告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灌南支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中国银**灌南支行撤回对被告孙**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被告孙**负担(已交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