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与被告张**、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委托代理人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称:原告高**在江苏常熟服装批发市场经营服装批发多年,被告张**于3年前在原告处批发服装。由于双方关系熟悉,被告偶尔欠一些货款,只要打个欠条,原告就很放心地让被告把服装拿走。自2014年起,服装批发生意不是很景气,原告要求被告及时结清以前的欠款,被告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诿。2015年4月27日,原告与被告妻子张**签订了分期付款的《协议书》,两被告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支付了三个月的货款,之后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两被告一直未付,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张**支付拖欠的货款159353元并支付违约金7967元。

被告辩称

被告张**、张**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高**在江苏常熟服装批发市场经营服装批发生意,被告张**在原告处批发服装,并欠下原告多笔货款。2015年4月27日,原告高**(乙方)与被告张**(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1、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甲方欠乙方货款194330元;2、甲方向乙方支付所欠货款时间方式如下:2015年5月至2016年4月,每月支付11659元,剩余货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付清,每月支付6800元;3、如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有权就其未支付的全部货款去法院起诉,同时甲方自愿承担本协议未支付货款的5%违约金。之后,被告按约定支付三个月的货款34977元,余款一直未付。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张**与张**是夫妻关系。

上述事实,有欠条、协议书、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高**与被告张**之间是买卖合同关系,有书面欠条证明,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认定。高**向张**交付货物,张**理应支付货款。被告张**与张**是夫妻关系,依据被告张**与原告之间签订的协议约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该笔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张**、张**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高**货款159353元及违约金7967元。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46元,减半收取1823元,由被告张**、张**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江苏省**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646元。收款人:南京**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逾期未交纳上诉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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