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中国银**吴江分行与沈**、陈**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与被告沈**、陈**、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吴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吴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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