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吴江分行与被告沈**、陈**、沈**、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原告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吴江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吴江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吴江分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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