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诚**限公司与被告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诚**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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