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镇江诚**限公司与沈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诚**限公司与被告沈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江诚**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镇江诚**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镇**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