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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常州**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2014)天民初字第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行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的利益、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常州**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69元,减半收取28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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