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468元,减半收取3234元,诉讼保全费2295元,计5529元,由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