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限公司银行存款355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凯**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5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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