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句容**源局与句容市纪兵农业机械服务专业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句国土资处(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句容市郭庄镇端王行政村3435平方米(合5.2亩)集体土地;限被申请人自收到决定书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句容市郭庄镇端王行政村3435平方米(合5.2亩)集体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3435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7月18日申请人依法催告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无果,遂于同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认为,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具备《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准予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句容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句国土资处(2015)第1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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