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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泰州市兴盛精密铸造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程序案件等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张**与泰州市兴盛精密铸造厂工资争议一案,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泰姜劳人仲案字第(2014)第272号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2012年度工资3000元。本院审查后,于同年1月19日作出(2014)泰姜**00188-00210号执行裁定书,准许该仲裁裁决书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管理机关和多家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机动车辆登记记录和银行存款。

本院查明

执行中,本院另查明,本院已受理多起以泰州市兴盛精密铸造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均因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未能执结。

2015年7月1日,本院将执行中查明的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周**后,周**未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时,周**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今后,但凡本院在执行以泰州市兴盛精密铸造厂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有执行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均可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泰姜**00188-00210号执行裁定书和泰州市姜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泰姜劳人仲案字(2014)第272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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