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等25人诉被告袁**、昆山**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等25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邹**等25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等25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80元,减半收取2540元,由原告邹**等25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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