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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与张**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梅**、杜**,被执行人张**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张**户未经批准,从2014年5月起擅自占用东台市梁垛镇高窑村十组71.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住宅,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张**户在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71.5平方米集体土地。被执行人张**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理后依法作出(2015)东环行初字第0017号行政判决书,驳回被执行人张**的诉讼请求,被执行人张**未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未经批准占用东台市梁垛镇高窑村十组71.5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2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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