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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杜**、杨**,被告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均系再婚,双方于××××年××月按风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被告脾气暴戾等恶习逐渐显现,且多次殴打原告,双方分居已有4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赵*辩称:原告所诉不实,原、被告夫妻感情一直较好。被告于2012年患病,同年7月30日经复旦**瘤医院诊断为肺癌,至今未能痊愈,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均系再婚,××××年××月按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相互沟通交流不畅,加之被告患病,致夫妻感情出现不睦。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诉来本院,提出诉称之请求。

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东台市**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旦**瘤医院病历报告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事实婚姻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双方虽因琐事产生矛盾,但根据夫妻关系现状以及今后发展趋势综合分析,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原、被告均应当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理解,夫妻有望重归于好。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刘*与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银行:盐城**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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