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军诉被告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工伤认定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就原告于2012年5月4日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一事已进入工伤认定程序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