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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与东台市国土资源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诉被告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讼要求撤销的东集用(2002)字第13098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不存在,实际应为东集用(2002)字第130365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何**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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