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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源局与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杜**,被执行人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均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5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郭**未经批准,从2013年8月26日起占用唐洋镇心红村七组集体土地367平方米建主附房,所占土地在东台市唐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划定为建设用地,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郭**在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367平方米集体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542.44平方米。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郭**未经批准,从2013年8月26日起占用唐洋镇心红村七组集体土地367平方米建主附房,所占土地在东台市唐洋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中划定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主要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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