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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有限公司与盐城东**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东台**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东**公司”)与被告盐城东**限责任公司(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杜**、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公司诉称:2015年2月14日,被告**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向原告借款300万元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约定按年利率9%计息,被告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还本付息。2015年2月16日,原告按约向被告交付300万元。由于房地产市场不景气,被告经营风险系数升高,原告为实现债权,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并从2015年2月16日至实际归还之日按年利率9%支付利息,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公司未应诉、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4日,原告**公司(甲方)与被告**公司(乙方)签订借款协议,协议约定:1、乙方向甲方借款人民币叁佰万元整用于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2015年2月18日前到位。2、乙方将X小区8套住宅及车库(住宅面积842.4平方米、车库面积170.52平方米,总价值512.8826万元)按六折作为抵押物,抵押给甲方。3、乙方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借款全部归还给甲方,利息按年利率9%计算。4、如乙方不能按期归还上述本息,甲方将有权对所抵押物进行出售、出租或拍卖变现处理。5、甲方所借的叁佰万元支出顺序为:甲方向民**行借款叁佰万元,款到后打入X项目在民**行指定的监管账户,由甲、乙方、市住建局相关人员签字后交给江苏顺**限公司专项用于解决春节前农民工工资兑付。协议下方甲方处原告**公司加盖公章,乙方处有盐**公司加盖公章。

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向东台市城**展有限公司拆借资金300万元。2015年2月16日,东台市城**展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直接支付给被告**公司300万元,同日,被告**公司出具收款收据给原告,收到原告东**公司叁佰万元整,收款事由为“借款”,收据上加盖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

另查明:上述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公司将X小区8套住宅及车库抵押给原告东**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本案起诉前,原告**公司申请对被告**公司价值3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本院于2015年5月7日作出(2015)东民诉保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采取了保全措施。

上述事实,有原告东**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转账支票存根、收款收据、(2015)东民诉保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公司向原告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按借款协议约定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当承担因其不到庭质证而可能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盐城东**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偿还原告东台**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800元由被告盐城**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盐城**汇支行;账号:4001010402278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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