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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有限公司与施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与被告施月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东台市**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东**配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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