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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与王**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立案后,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听证,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梅**、杜**,被执行人王**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4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以被执行人王**未经批准,于2014年9月28日起擅自占用梁垛**十五组、梁*公路北侧25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住宅,所占土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用途,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为由,依据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作出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限被执行人王**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退还非法占用的250平方米集体土地。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于2015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因被执行人王**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申请人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行政处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符合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定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执行人东台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东国土资监罚字(2014)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盐城**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盐城**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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