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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东台**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东台市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案中,原告以“被告辩称原告没有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描述清楚,没有按照一事一申请的原则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可以申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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