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周**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4)吴**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李**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借款本金1550000元、计算至2013年9月30日止的利息677460元及以155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2%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042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21元,由李**负担。权利人周**以李**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李**支付借款本息等共计2262881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于2015年8月5日立案,执行标的2262881元及相应利息。

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等书面材料,限期履行,但其未履行。

执行中,查无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的银行存款;查封登记在黄*(配偶为被执行人李**)名下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湖畔花园12幢1302室(所有权证号:00113725,建筑面积:150.75㎡)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共有权人黄*、陈**、许*)名下坐落于苏州市阊胥路123号344室(所有权证号:10275404,建筑面积:36.69㎡)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3日起至2018年11月2日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名下坐落于苏州市高新区狮山路76号1302室(所有权证号:00018568,建筑面积:66.45㎡)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8年11月3日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顾*(共有权人冯**、李**、黄*)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棠埭坊109号133室(所有权证号:30026995,共有权证号:0430026996、0430026997、0430026998,建筑面积:51.11㎡)、233室(所有权证号:30026983,共有权证号:0430026984、0430026985、0430026986,建筑面积:52.55㎡)、234室(所有权证号:30026991,共有权证号:0430026992、0430026993、0430026994,建筑面积:37.34㎡)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李**(共有权人黄*、顾*、冯**)名下坐落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棠埭坊109号134室(所有权证号:30026987,共有权证号:0430026988、0430026989、0430026990,建筑面积:52.02㎡)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8年11月8日止。上述房屋均因涉及第三人权益,本院暂未处置。此外,其名下牌号为苏E×××××、苏E×××××的小型车辆因登记时间过长,本院未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李**因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已被本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执行中,被执行人李**表示,其尚有两债权案件目前正由苏州**民法院和苏州**民法院审理,两案分别保全了对方银行存款1000余万元、3500余万元,等法院判决后,即能归还本案欠款。申请执行人表示愿意等被执行人的上述案件结束后再执行。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要求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嗣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执行进程告知书,并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要求其在五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逾期则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到庭亦未提供。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周**对被执行人李**的合法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执行中,除本院查封的房屋因涉及第三人权益未处置、其他法院审理的尚未明确的债权案件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案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吴**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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