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沈*诉被告常熟**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沈*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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