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冯**与周**、王**、孙**、江苏鼎**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曹**、冯*娟诉周**、王**、孙**、江苏鼎**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定:1、被告周**、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曹**、冯*娟借款1554946.41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承担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2、被告周**、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曹**、冯*娟律师费43000元;3、被告孙**、江苏鼎**限公司对第一、二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驳回原告曹**、冯*娟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958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4587元,由申请人曹**、冯*娟负担792.48元、被执行人周**、王**、孙**、江苏鼎**限公司负担23794.52元(该款已由申请人预交本院,被执行人周**、王**、孙**、江苏鼎**限公司负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申请人)。后被告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金坛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周**、孙**的房产已查封;江苏鼎**限公司在金坛市钢材物流城的工程款521万余元在我院帐上,暂无法分配,待江苏鼎**限公司与他人的工资款解决后再予以分配。因江苏鼎**限公司的521万余元的工程款在我院帐上,暂无法分配,被执行人周**、孙**的房产已查封,其余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程序终结。如江苏鼎**限公司的521万余元分配后,或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曹**、冯**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金**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的(2014)坛民初字第027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限公司的521万余元分配后或被执行人有其余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曹**、冯**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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