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周**、房留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朱*与被告周**、房留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周**应归还原告朱*借款100000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归还原告20000元,2015年12月15日前归还原告40000元,于2016年2月5日前归还原告40000元。二、被告房留桂对被告周**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若被告周**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原告朱*可按照借款总额10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四、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朱*负担600元,由被告周**负担550元,并于今天当场给付原告(已履行)。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因周**、房留桂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执行费为1250元。

本院立案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6日,被执行人周**与申请执行人朱*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借款80000元,在2015年12月15日前归还40000元,剩余40000元在2016年2月5日前归还。二、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朱*有权按照8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和解协议签订后,申请执行人朱*以书面形式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周**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朱*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并应保障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纠纷的权利。本案中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执行程序终结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后,申请执行人朱*书面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的(2015)吴江开民初字第0097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