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钟**、薛龙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宋**与被告钟**、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一、被告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宋**借款人民币100000元。二、被告薛**对被告钟**的上述归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钟**、薛**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宋**。原告宋**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被申请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权利人宋**于2015年10月15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2300元,执行费143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钟**、薛**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也未履行义务。向申请人发出限期举证通知书,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钟**、薛**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民事判决书、财产线索反馈、限期举证通知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将恢复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震民初字第0110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如将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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