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王**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王*应归还原告王**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于2015年2月10日前给付原告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0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给付原告本金15000元及利息5000元。二、若被告王*有任意一期未按期履行上述款项,原告可按照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的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法院执行。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所涉民事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再无纠葛。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负担。”至期,因王*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40000元,执行费用500元。

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但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线索。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苏州市吴江区各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车辆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房产登记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但被执行人未到庭。本院依法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指定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执行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司法查控材料、协助查询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等材料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人上述执行情况后,并指定其在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逾期不提供或提供不实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止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其发现被执行人有效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其仍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4)吴江开民初字第185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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