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程**、顾**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张**与被告程**、顾**、吴**、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4)吴**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程**、顾**确认结欠原告张**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54万元,共计454万元,于2015年1月18日前履行。二、被告吴**、吴江市兴宏翔丝绸织造厂对被告程**、顾**所应承担的本协议第一条所列的400万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张**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5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7500元,由被告程**、顾**负担,于2015年1月18日前给付原告张**。原告张**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567500元,执行费48075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大额存款。被执行人程**、顾**、吴**、吴江**绸织造厂由于相互担保,在本院涉及大量案件,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多项财产已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执行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程**、顾**的下落,二人位于盛泽镇纺机市场的房产本院不是首封,现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吴**、吴江**绸织造厂与申请人张**多次协商,双方于2015年12月1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一、被执行人吴**已给付申请人90万元,被执行人于当日给付承兑汇票一张(金额壹拾万元整),余款120万元自2015年12月底起每月月底前给付10万元,直至付清。二、以上履行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吴**、吴江**绸织造厂在本案的责任全部履行完毕,双方之间再无任何由本案引起的纠葛。三、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则按(2014)吴**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材料、笔录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分期归还的和解协议,归还期限较长,且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目前无法处置,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4)吴江商初字第1492号民事调解书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案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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